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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州市2014年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1-30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连州市2014年餐饮场所燃气

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连州市2014年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30日

 

 

连州市2014年餐饮场所燃气安全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根据《清远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印发冬春火灾隐患整治“利剑”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清城管2014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按照燃气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执法查处与整顿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治理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治理范围。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及各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厂矿企业、建筑施工工地等相关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目标任务。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全面落实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为加强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连州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市政建管理局局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市政建设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消防大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建设管理局,负责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分工:
  (一)市市政建设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市公安局、市消防大队: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协调相关使用燃气构成重大安全隐患及造成安全事故后的查处;负责对燃气使用方面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期停产停业。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但对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五、工作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1月28日至2月15日)
  各镇(乡)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2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报连州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到各餐饮场所。
  (二)自查自改阶段(2月16日至2月28日)
  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和本次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于2月25日前完成。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餐饮场所要落实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整改期间可能危及安全的,应当主动停业整改。餐饮场所要于2月28日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督促整改阶段(3月1日至3月10日)。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市政局、公安、消防、质监、安监、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餐饮场所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改以及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责令限期消除安全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要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对非法餐饮场所,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逾期未整改的,有关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整改的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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